拆迁评估公司一般来说不是完全由被拆迁人自己随意找,但被拆迁人在评估公司的选择上是有一定参与权和决定权的,具体情况如下: -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比如在一些城市的旧城改造项目中,会先由征收部门公布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单,然后组织被征收人进行协商或投票等方式来选定评估机构。 -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虽然目前没有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那样全国统一明确具体的评估机构选定办法,但通常也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拆迁方和被拆迁方协商确定评估机构。在实践中,如果被拆迁人对拆迁方指定的评估机构不满意,认为其可能存在不公正等情况,也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通过与拆迁方进一步协商或者寻求相关部门的协调来重新确定评估机构。 - **特殊情况**:如果被拆迁人对原评估报告有异议,经复核后仍存疑,可以自行选择已公开发布并满足条件的评估机构,按照同样的计算标准重做评估报告。比如在一些商业拆迁项目中,被拆迁人认为拆迁方委托的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价格过低,在提出复核申请后对复核结果还是不认可,那么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己找有资质的评估机构重新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