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阶段是评估工作的基础,核心是确定 “评估什么、为谁评估、按什么标准评估”。
明确评估需求与主体
- 评估委托方(个人 / 企业 / 保险公司 / 法院等)需清晰界定评估目的(如 “车辆事故理赔定损”“厂房拆迁补偿评估”“侵权纠纷赔偿评估”),并明确受损财产的大致范围(如设备、房屋、存货、无形资产等)。
- 确认委托方资质:个人需提供身份证,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司法 / 行政单位需提供相关办案文书(如法院委托书、行政决定书)。
选择评估机构并签订委托协议
- 委托方根据需求选择乌海本地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需具备财政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资质,或对应领域的专项资质,如房地产评估资质、保险公估资质)。
- 双方签订《财产损失评估委托协议》,明确核心内容:
- 评估对象、范围及评估目的;
- 评估基准日(即确定财产价值的特定时间点,如 “事故发生日”“勘查日”,需与评估目的匹配);
- 评估费用、付款方式;
- 报告交付时间、双方权利义务(如委托方需提供真实资料,评估机构需保证报告合规性);
-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评估机构需收集两类核心资料,为后续勘查和价值测算提供支撑,避免 “无依据评估”。
基础法律与权属资料
- 财产权属证明:如房产证、土地证、车辆行驶证、设备购买合同 / 发票、存货进销存记录、专利 / 商标注册证(若涉及无形资产损失)。
- 关联法律文件:如保险单(理赔评估)、法院起诉状 / 裁定书(司法评估)、拆迁公告 / 征收补偿方案(行政评估)、事故责任认定书(如交通事故、安全事故定损)。
财产技术与损失资料
- 财产原始信息:如设备型号、规格、购置时间、使用年限、折旧记录、维护保养档案;房屋的建筑结构、面积、建成年代、装修标准。
- 损失相关资料:如事故现场照片 / 视频、维修报价单、第三方检测报告(如设备故障检测、房屋安全鉴定)、受损财产残值预估说明。
注:若委托方无法提供部分资料(如丢失发票),评估机构可通过市场调研、行业标准测算等方式补充,但需在报告中注明依据。